学术诈骗的识别和防范
法律小讲堂
学术诈骗一般是指针对科研人员诈骗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诈骗人员通过建立虚假的投稿网站、冒充编辑、冒充正规期刊等形式,骗取科研人员版面费或其他费用,严重侵犯科研人员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正常公共秩序。本期我们将结合具体裁判案例,为大家简介常见的学术诈骗类型,帮助广大科技工作者识别学术诈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学术诈骗的类型
(一)搭建虚假投稿网站、制作虚假期刊
1.实务案例
在(2018)京02刑终309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雇佣他人制作虚假期刊、杂志社网页,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网页信息,诱骗被害人点击投稿并非法获取投稿人的信息,进而冒充编辑,虚构能在相应刊物刊发论文的事实,以交纳初审费、版面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9115元。
2.诈骗套路
制作假网站→发布征稿信息→获得投稿人信息→冒充编辑→虚构能代发论文→索要版面费等费用
(二)冒充正规期刊向被害人发送录用通知
1.实务案例
在(2017)京0101刑初534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技术手段破解正规报刊或杂志社的公众邮箱密码,以该正规期刊的名义向投稿人发送邮件,谎称文章被录用,以需交纳版面费、审稿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共计30180元。
2.诈骗套路
非法进入正规报刊或杂志社公众邮箱→向投稿人发送录用通知→收取审稿费等费用
(三)冒充编辑向被害人发送虚假录稿通知书
1.实务案例
在(2020)苏1204刑初450号案件中,被告人黄某某等冒充杂志社编辑、顾问等身份,以能够帮助医护人员在指定刊物代写代发论文为名,通过制作假的录稿通知书骗取客户款项,诈骗金额共计1025950元。
2.诈骗套路
冒充杂志社编辑→谎称可以代发论文→制作虚假录取通知书→借机骗取财物
(四)定点向被害人邮箱发布虚假广告
1.实务案例
在(2020)甘0982刑初233号案件中,被告人郭某向曾公开发表过论文的医生邮箱内精准推送代写代发论文的虚假广告,以收取版面费、专家审核费为由骗取他人钱财。
2.诈骗套路
搜集曾公开发表过论文作者邮箱→推送代写代发论文虚假广告→收取版面费、专家审核费等
二
学术诈骗的定罪处罚依据
(一)学术诈骗的定罪依据
犯罪行为人实施学术诈骗通常采用建立虚假的投稿网站、冒充编辑部编辑、冒充正规期刊等虚构事实之形式以骗取被害人公私财物,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学术诈骗的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
学术诈骗的识别和防范
在学术诈骗中,诈骗人员通常会以收取各项费用为由实施诈骗活动。提请注意的是,正规的期刊收稿时一般不会收取审稿费、专家审核费、保密费等费用,收取版面费时一般也不会提供个人账号。
为了避免陷入学术诈骗陷阱,科研人员应当对发送代发论文信息的网站、广告和编辑信息进行核实,并联系相关期刊对收取的录用杂志和录取通知书的真伪进行辨认。
本文由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凌霄律师团队提供,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出具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事宜请咨询专业机构。
来源|法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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